增信,顾名思义,就是增加信用的意思。通常指在企业等法人原始的信用上,增加信用程度。目前,信托融资、银行贷款、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等债务性融资事项,常常涉及增信,需要融资方或第三人提供增信措施。
从增信措施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增信可分为典型性增信与非典型性增信两种类型。
典型性增信,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增信方式,往往通过合同等文件载体来实现。对典型性增信措施,《民法典》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比较具体,纠纷认定上并无争议。
非典型性增信,包括债务加入、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备用信用证、第三方回购、风险准备金、安慰函、维好承诺、信用违约互换等增信方式,往往通过函件、承诺书、协议等文件载体来实现。对非典型性增信措施,法律上至今无规定或者规定不多,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比较少见。
那么,地方政府能够对外提供增信吗?
现行《预算法》和《民法典》,对地方政府向经国务院批准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提供担保,是明令禁止的。凡地方政府在法律允许的事项之外,对外提供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典型性增信,就会形成法定债务以外的债务,引发隐性债务。因此,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事项外,地方政府是肯定不能够对外提供典型性增信的。
此外,地方政府也不应该对外提供非典型性增信。因为:地方政府对外提供债务加入、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第三方回购、安慰函、维好承诺等非典型性增信,不符合《预算法》规定,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要求,还会新增政府的债务负担、引发隐性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目前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有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地方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等方式,为有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但这些增信措施,并不是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的增信措施,也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畴。